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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振业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振业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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