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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程**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11元,减半收取2605.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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