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标集**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