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飞**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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