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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