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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