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秦能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秦能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