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泉州**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泉州**责任公司、被告**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杨**、陈**、王**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陈**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秦能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集闽建材(漳**限公司与江**、鑫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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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陈**等与龙海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