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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泉州福**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泉州福**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泉州**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泉州**责任公司、被告**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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