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67元,撤诉减半收取693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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