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陈**与被执行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芗执字第1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杨**、陈**、王**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秦能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泉州福兴**司安溪分公司与厦门威**有限公司、安溪威禹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区**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标集**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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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建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熊**与董**、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泉州福**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泉州福**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