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陈**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陈**与被执行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芗执字第1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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