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黄**、福建昊**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40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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