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40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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