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团(漳州)**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团(漳州)**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团(漳州)**限公司以欲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厦门源**限公司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团(漳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集团(漳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