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芗执行字第1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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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