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芗执行字第1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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