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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董**、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董**、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雪春以被告董**尚欠工程款未支付为由,起诉请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按原告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董**的住址及手机号码,向被告董**送达诉讼文书材料时,因该住址查无此人,手机无人接听,诉讼文书材料无法送达,原告熊**又未能进一步提供被告董**具体明确的住址及相关基本信息,故原告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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