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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有限公司与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业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金额超出法发(2015)7号《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审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本案已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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