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芗执字第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