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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被告漳浦县马坪镇文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被告漳浦县马坪镇文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9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29.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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