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博天环**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帅诉被告博天环**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朝帅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朝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