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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限公司与福建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限公司以被告福建华**有限公司愿意与原告山东华**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5元,由原告山东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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