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龚**、龚**、龚**、龚文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吴**与黄**、福建昊**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董**、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团(漳州)**限公司与厦门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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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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