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同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26元,减半收取716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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