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初字第64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货款45760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把被执行人上好家居(福建**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何**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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