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拟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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