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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