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闽建材(漳**限公司与被告江**、鑫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集闽建材(漳**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闽建材(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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