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新房地**安溪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新房地**安溪分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新房地**安溪分公司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新新房地**安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