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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4889元,保全申请费3559元,由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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