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4889元,保全申请费3559元,由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