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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以“被告石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被撤销,其城市建设、行业建设工程监管、建设市场监管职责由新组建的石狮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行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77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省八闽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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