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沙县大洛镇文昌安置点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原告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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