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石**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有限公司、广东星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饰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司泉州分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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