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饰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司泉州分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