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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南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72元,减半收取为4086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南建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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