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颜**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颜**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开庭前支付了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