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陈*和、欧**、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莆田市亿达电力**公司与莆田市**铁件加工场(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三明市**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三明市**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官福生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万建泉、郑育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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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泉州石**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有限公司、广东星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