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福生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官福生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处理纠纷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官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官福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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