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福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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