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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福建省**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7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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