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7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原告福**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有限公司、福建省尤**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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