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檀**、檀**、福能联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2日以原告自愿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0元,因原告李**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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