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有限公司、福建省尤**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工程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7元,减半收取11018.5元,由原告福**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