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郦**、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施恭昌诉被告郦**、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地点在福建省拓荣县,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拓荣县,该案由福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拓荣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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