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施恭昌诉被告郦**、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地点在福建省拓荣县,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拓荣县,该案由福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拓荣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