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庄**与被告三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庄**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庄**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19元,减半收取15,359.5元,由原告福建**有限公司、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