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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进与被告福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有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有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有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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