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尤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溪**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六辆(另案)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尤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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