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有限公司与汕头**总公司、李**、赛**(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莆田**有限公司与被告汕**总公司、李**、赛**(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莆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总公司、李**、赛**(福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8元,由原告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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