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万**、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莆田市亿达电力**公司与莆田市**铁件加工场(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陈*和、欧**、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三明市**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三明市**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沙县大洛镇文昌安置点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颜**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泉州石**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有限公司、广东星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