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陈**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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