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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陈**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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