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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有限公司与永定**石料破碎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岩市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县万佳废石料破碎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0日原告龙岩市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岩市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龙岩**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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