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福建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