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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成泰建**限公司与福建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成泰建**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成泰建**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成泰建**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成泰建**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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