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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光**武平县分公司与福建汇能达环保**任公司、福建省武平县汇能达环保**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武平县分公司诉被告福建汇能达环保**任公司、福建省武平县汇能达环保**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武平县汇能达环保**任公司在中国**平支行的存款52万元。第三人陈**同意以其房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武平县汇能达环保**任公司在中国工商**武平支行的存款5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二、查封第三人陈**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县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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