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林拥金、福建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欲与案件被告庭外和解,为了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上述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5367.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