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林拥金、福建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林拥金、福建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欲与案件被告庭外和解,为了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上述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5367.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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