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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有庆诉江西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江西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方亮、王**及被告江西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有庆诉称:2011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清晨田园度假村紫薇楼钢架加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位于安义县万埠镇的清晨田园度假村紫薇楼钢架加接工程,工程造价为185000元。被告根据原告进场样板验收后支付30%,计55500元、工程完成钢架部分支付40%,计74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25%,计46250元、预留5%质量保证金9250元,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工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5月24日。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含增加工程量,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263950元。原告完工后,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的情况下,被告便投入了使用,被告除尚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原告工程款76950元。原告及父母多次找到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漏雨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69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一、欠原告工程款76950元无异议。二、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原告完工后,被告方多次电话联系原告组织验收,但原告从不接电话,导致工程无法验收,三、工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原告以自己经营的南昌市**暖器材店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清晨田园度假村紫薇楼钢架加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位于安义县万埠镇的清晨田园度假村紫薇楼钢架加接工程,工程造价为185000元。工程样板经验收后,被告支付总造价的30%,计55500元、工程完成钢架后,被告支付总造价的40%,计74000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总造价的25%,计46250元、预留总造价的5%,计925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工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5月24日止。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了施工人员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告在施工期间除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还增加了九曲桥钢架、紫薇楼门头钢架的加接,以及拱桥、露天茶座等施工项目,所有工程于2011年10月中旬完工,原告完成工程量为26395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87000元,尚欠工程款76950元。被告在原告对工程项目竣工后,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1日投入使用,但对尚欠的工程款76950元以工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为由,而拖欠至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原告个体户营业执照及被告企业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二、清晨田园度假村紫薇楼钢加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订立合同关系;三、宏亮钢结构材料报价单及工程量签证单一份,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增加工程量部分;四、清晨田园工程量决算书一份,证明原告完成的总工程量;五、手机短信及录像光盘,证明原告施工工程不存在漏水现象;六、申请证人朱**、周四多、裘**出庭的证言,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不存在漏水现象。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清晨田园度假村紫薇楼钢架加接合同》,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及增加的全部施工工程,被告在未对工程组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应为该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故原告在被告对拖欠其工程款76950元无异议的情况下偿付,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并不是其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的理由。被告辩称的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该工程在原告竣工后被告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责任应由其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付原告付有庆工程款76950元。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江西清晨生态**限公司承担1725元,此款原告付有庆已经预交,被告江西清晨生态**限公司按上述时间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被告江西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的交纳,请直接与南昌**民法院立案庭咨询,电话:88162604、881625612),上诉于江西省南昌**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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